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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缺少法院盖章,是否有效?

时间:2025-02-23|栏目:开化刑事律师|
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的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前述法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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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调解书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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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旦生效,意味着调解书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其实与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具体表现在:1、确认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得到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2、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正常方式,凡是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判决或者继续进行审理。3、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生效后,产生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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